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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信托的信遠36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信遠36號”)違約事件引起關注。該事件中,擔保方富琳裕邦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富琳裕邦”)處于破產重整中,抵押物為超4萬平方米的房產,在提供的兩種處置方案中,一種是受益權轉讓,分三年支付本金,另一種則是用抵債房產來兌付本金,二者收益則是視信托資產處置情況而定。處置方案中, “以房兌付本金”的處置方式引來爭議。
對此,山西信托董事會秘書陳強對記者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抵債房產是信托計劃處置期內收回的信托財產,以處置回來的房產進行兌付符合法律規定。另外,山西信托提出的兩種方案是供受益人選擇的,并非強制受益人接受以房產兌付,目前,方案正征求委托人意見,并非最終版?!?/p>
機構推出兩種方案
供投資人選擇
相關資料顯示,山西信托2017年成立的“信遠36號”融資規模為5億元,融資方為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托資金用于向其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信托期限24個月,另設12個月為或有處置期。據悉,按照事先合同,該項目應在2019年8月份兌付,然而由于擔保方富琳裕邦破產重整,無法將工程款支付給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導致山西信托無法順利向投資人完成兌付。
據陳強介紹,針對“信遠36號”無法按時給委托人進行兌付,山西信托目前提出了兩種處置方案供受益人選擇,一種是以抵債資產,也就是房產,進行一次性分配收益權本金,收益視信托資產未來的處置情況進行分配;另一種是以現金受讓受益人信托收益權的方式,分3年時間讓受益人回本,收益視信托資產未來的處置情況進行分配。
富琳裕邦為該項目的擔保方,“信遠36號”的保障措施之一為:富琳裕邦以其合法擁有的位于廣東省開平市三埠街道辦事處金釗路的兩幢在建工程作為抵押擔保并簽署《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強制執行公證手續,以上抵押物的建筑面積共計約4.03萬平方米,山西涌鑫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涌鑫評估公司)對該抵押物的評估總價為40659.69萬元。
目前,富琳裕邦進入破產重整階段,在“信遠36號”的處置進展方面,開平市人民法院裁定項目抵押人富林裕邦重整計劃草案,山西信托享有富琳裕邦34842.72萬元有抵押債權,富琳裕邦近期將根據重整計劃草案安排“搖珠”確認選房順序及選擇抵償資產。
最終方案或于
今年11月底前確定
不過在目前房地產市場的行情下,機構與投資人對于房地產估值不一。另外,“以房抵兌付本金”的合規性,也引起投資人質疑。
對此,陳強對記者解釋道,《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規定,信托計劃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方式可采取現金方式、維持信托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混合的方式。抵債房產是信托計劃處置期內收回的信托財產,以處置回來的房產進行兌付符合法律規定。由于房產位于廣東省開平市,屬于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潛力大,具備一定升值潛力。受益人也可選擇3年內分批次轉讓收益權本金,以確保本金不受損失?!叭舻謧Y產處置順利或公司自身資金充裕,將會提前分配信托財產?!?/p>
陳強同時稱,作為受托人,山西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積極履行受托管理職責,在得知擔保方富琳裕邦申請破產重整后,山西信托與融資方、擔保方以及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密切溝通,積極協商,多管齊下,追索融資人、擔保人的付款義務,爭取抵押物,保障信托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維護受益人權益,使受益人損失降到最低?!澳壳暗娘L險不是財產損失性風險,主要是流動性風險?!标悘娺M一步強調。
另外,“信遠36號”的兩種處置方案也存被受益人大會否決的可能性,后續山西信托將如何處置資產?對此,陳強對記者表示,“目前正在等待本次受益人大會表決結果,如果通過,即按照通過方案執行;如果沒有通過,將根據多數受益人的要求和意見,并結合項目處置進展,重新制定方案供受益人表決,時間將不晚于2019年11月底?!?/p>
如果在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有關于合同終止或者合同解除的明確約定,且該約定包含了因建設單位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承包商解除合同的條款的話,應當認為是因協議終止。
不可以。
從會計核算角度講,在沒與對方按工程進度結算前最好不要急于將“預付賬款”結轉到“在建工程”科目。因為,“預付賬款”是核算企業進行在建工程時向建筑單位預付工程價款的基本賬戶。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借記“預付賬款”,貸記“銀行存款”。 按工程進度向對方進行結算工程價款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預付賬款”。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你們成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 則不會涉及你在其它公司的股份
如果你們不能清償到期工程款,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你們的破產財產變價后用來清償工程款 債權人有異議的也可以不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后的金額能全部償還更好 如果不能全部償還的話有多少償還多少 這個問題還是需要與你們的債權人多溝通
在我國,《企業破產法》已實施十余年,破產法律體制在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市場化競爭、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旨在通過加強破產審判,依法處置“僵尸企業”,進一步發揮破產在優化營商環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積極作用。以破產重整、清算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的重組與結構優化無疑是當下中國經濟發展的熱點。
在破產程序中,擔保物權在擔保物價值范圍內優先于稅款和職工債權,但作為例外情形,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職工債權優先于擔保物權。重整期間,擔保物權暫停行使,但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的除外,在破產清算及和解程序中,擔保物權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處置擔保物并優先受償。在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消費購房人債權、建設工程款優先于擔保物權。動產抵押未經抵押登記在破產程序中能否對抗普通債權人,在實務中存在爭議。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償債能力即具備破產原因。中國法律并未規定債務人管理層有啟動破產程序的義務,但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否則應對其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2、公司的破產肯定將在法院受理,員工的債務是第一順序的賠償對象,所以你應該與大家一起,直接到法院申請參與訴訟,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資,唯有此路可以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
3、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所以說債務人破產重整債權人是可以取回一定的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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