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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工程款應以合法合理行為與甲方溝通,因你公司對農民工管理不利對甲方造成損失應由你公司承擔,農民工工資基本按完成工作量付款,因長時間外因導致不能開展工作適當補償,酌情而定不會很多,不應以日工資標準補償。對分包造成的工期延誤得依合同補償
從第一次跟著指導老師辦理建設工程案件的茫然無措,從第一次獨立辦案,將一個建設工程分包糾紛的案件,在當事人一審判決敗訴,并且錯過上訴與再審期限之后才找到我,我重新梳理案件,確定訴訟請求,通過再次起訴并獲得勝訴判決,我似乎就與建設工程類案件結下不解之緣。再到簽下第一家建筑施工單位的常年顧問。這幾年的專注于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學習,也發現這類案件涉及法律實務的方方面面,并且與其他學科多有交叉。因而,每一次從咨詢、談判、結案、辦案,整個過程也都是學習的過程。
如今的市場上,建設工程實務類的書籍也已經汗牛充棟,但多了也就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真正有真知灼見的作品當屬鳳毛麟角。對于律師而言,基本的法律知識,基本的行業知識,真正的功夫往往得益于辦案實踐,不斷地總結,積累到一定程度,才會有升華。我一直覺得建設工程合同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體,在建筑體成形的過程中,涉及的問題很多。筆者以(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為例,一個案件,八個爭議焦點,可謂點點俱到,值得玩味。
(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如下:1. 案涉合同的效力 ;2. 應付工程款的確定 ;3. 已付工程款的確定 ;4.工 程質量的認定及其賠償責任的確定 ;5. 工期延誤及其責任的確定 ;6. 履約保證金的返還責任 ;7. 三建公司是否負有移交資料、配合驗收和開具發票的義務 ;8. 三建公司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及其權利所及的金額范圍 。對這八項爭議焦點,最高院逐一評判:
第一,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 三方當事人一致認可案涉三份合同系無效合同,但對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不同的主張 。三建公司主張合同無效系因凱創公司和林凱公司 不具有相應開發資質 。凱創公司主張無效的原因是 本案工程實質系余衛德掛靠三建公司承建,且三建公司超越資質承建工程 。對此,最高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
本案中, 三建公司在離場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依法只能承建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案涉工程總建筑面積約40萬平方米,遠超三建公司依資質所能承建的范圍 。同時,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本案工程為 大型拆遷安置工程 ,合同一和合同二約定建設面積約40萬平方米,合同價款6億元, 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屬于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 。
凱創公司在訂立合同一和合同二后,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了合同三和中標文件。 凱創公司與三建公司均認可雙方系走招投標手續簽訂合同三,實際履行的是合同二,足見本案工程未真正進行招投標 。 林凱公司、凱創公司在合同三訂立之前即與三建公司就合同實質內容達成一致,訂立了合同一與合同二,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三份合同均無效 。據上,本案存在兩項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一 是承包人超越資質承攬工程 ,其二是 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 。
三建公司上訴稱,三建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三建公司的資質不影響合同效力。本院認為, 對合同效力的評判應建立在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基礎之上。三建公司在訂立合同及其后施工的全過程中均不具備相應資質。該公司于2015年4月7日離場時尚不具備相應承建資質,于離場后兩年取得相應資質的事實,不符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對合同效力不產生影響 。三建公司上訴還稱,合同無效系因林凱公司和凱創公司不具有相應開發資質。本院認為, 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主要特征是“施工”,其關鍵是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
凱創公司上訴稱,本案合同無效的原因系余衛德 掛靠 三建公司承建工程。本院認為, 分別訂立于2011年6月27日、2014年6月27日、2015年6月27日的三份《勞動合同書》 ,以及 三建公司為余衛德繳納2011年-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清單 , 可以證明 三建公司與余衛德構成勞動關系 。
事實上,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有十四種之多,到底是哪一項或者幾項法定事由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需要準確的作出認定,因為這涉及合同無效的責任劃分的問題。正如本案就非常清楚的確認合同無效的原因,這里涉及資質的問題,招投標的問題,而在資質中又牽扯掛靠與內部承包的問題。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首要審查的就是合同效力的問題,尤其是《民法典》與最新的《建工司法解釋一》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不同于以往,堅持無效歸無效的原則,已經摒棄了無效合同,有效處理的理念。
第一,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關于工程造價鑒定。一審法院依三建公司申請,依法委托瑞恒公司對案涉 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瑞恒公司及其鑒定人員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瑞恒公司出具鑒定意見后,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鑒定人員出庭接受了當事人詢問。針對各方提出的異議,瑞恒公司進行了答復,并作了補充鑒定。一審法院亦組織各方對答復、補充鑒定進行了質證。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采信鑒定意見,據此認定工程造價,處理正確。凱創公司上訴提出 不應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應按照已有結算資料認定應付工程款 。經查, 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 ,凱創公司與三建公司 未進行決算 ,凱創公司在一審中亦 同意進行鑒定 ,并在一審法院組織下 確定鑒定事項為2015年4月7日前三建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 。
關于鑒定意見留待法院認定的費用。(1)總承包服務費1255900元。本案存在 分包工程 ,因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工程的具體造價資料不完整, 鑒定機構根據凱創公司提供的分包項目造價資料計算出分包工程造價,并按合同約定的費率計算出總承包服務費金額,充分保護了凱創公司的權益 。(2)1#-17#外墻外保溫取費包含的稅費和措施費1435434.15元。凱創公司上訴提出,雙方都認可1#-17#外墻外保溫取費按照93元/㎡單價包干,不應再次計取任何費用。經查,雙 方簽字的認質認價單注明該項費用綜合單價為93元/㎡,不包含相應稅費及措施費。三建公司提交的月進度表系該公司單方制作且明確注明不構成最終結算依據,雙方對93元/㎡是否取相應的稅費及措施費存在爭議 ,凱創公司關于雙方均認可93元/㎡單價包干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3)室內不同墻體交界處纖維網格布費用902384.57元。 纖維網格布客觀存在,雖然驗收規范對該施工項目無強制性要求,但是監理單位和凱創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卻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就施工方式達成合意 。
關于未使用的甲供材 。凱創公司主張未使用的甲供材應從工程造價中扣減,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告知該公司另行主張。凱創公司上訴提出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認為, 上述甲供材未使用到案涉工程中,仍屬于凱創公司的財產,且部分材料在雙方爭搶工程的過程中損壞、丟失,一審法院告知凱創公司另行主張,不影響凱創公司權利救濟,不違反法律規定 。
關于質量保證金 。凱創公司主張從工程造價中扣減4%的質量保證金,本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本案中, 雙方約定了各項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并約定質量保證金為合同造價的4%,在工程竣工結算時預留,土建、安裝、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價比例自保修期滿后14天內分別無息退還承包人 。其他保修項目由承包人負責直至保修期滿后無息退還,地下車庫工程預留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后30日內,一次性付清。 2015年4月7日,凱創公司收回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應自此日起計算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雙方的約定,截至一審判決作出時間2019年12月27日,本案各項工程均已過保修期,已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予退還,并支付保修金利息。
關于技術資料歸檔費 。凱創公司主張工程造價鑒定應扣除技術資料歸檔費用,一審未予支持,凱創公司提出上訴。本院認為, 合同未約定歸檔費用 ,凱創公司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一審處理正確,本院亦予維持。
工程造價是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核心內容,但就工程造價的內容就可以形成一本書的內容。本案涉及工程造價鑒定的問題,造價鑒定的法定程序以及范圍,形成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需要經過質證以及法官最終認定,但在現實中“以鑒代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因而,現在有一種傾向就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盡量不通過鑒定確定工程造價,這其中彰顯了建設工程合同以及結算協議的重要性。本案比較全面的反應了造價鑒定的過程以及法官最終對鑒定意見的認定過程。
第三,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余衛德收取的15000000元是否應認定為已付工程款。三建公司上訴提出,三建公司從未委托余衛德向凱創公司借款或者領取工程款,合同約定了工程款專戶,??顚S?,余衛德收取的15000000元與三建公司無關。 經查,余衛德向凱創公司收取了15000000元,出具了7張借條、1張收條,其上均加蓋有三建公司項目部印章 。余衛德2018年8月28日、9月27日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六大隊詢問時,陳述三建公司知悉該15000000元,并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給供貨商付款及支付項目管理人員工資 。本院認為, 雙方合同雖約定了專戶,但前述事實表明余衛德領取的15000000元已實際用于案涉工程。
第四,關于第四個焦點問題。凱創公司反訴三建公司,提出 質量索賠 ,并申請一審法院對案涉工程質量進行鑒定,一審法院認定凱創 公司擅自使用工程,未支持其質量索賠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凱創公司主張的 質量缺陷不屬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本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凱創公司及監理單位林華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三建公司發出XJ2015-4-7《工作聯系單》,要求三建公司撤離工地。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凱創公司組織人員拆除了臨建活動板房,收回了案涉工程。此前,雙方已先后交付使用了九棟樓房。最高法院認為, 凱創公司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現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主張權利 , 缺乏法律依據 。同時, 合同二亦約定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一切質量問題均由發包人承擔 。
這個焦點問題針對的就是發包人提出質量索賠,但是在其未經竣工驗收即擅自使用的,在以質量不合格為由抗辯還是提起反訴,很難獲得支持。這對于發包方而言,是一個巨大的風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情形普遍存在,是一個難以破解的頑疾。
第五,關于第五個焦點問題。凱創公司反訴請求三建公司承擔工期延誤賠償責任,包含監理費損失、過渡費損失、人工和材料上漲費、增加工程造價損失和逾期交房賠償費用。 一審認為雙方對工期延誤均有過錯,逾期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是導致工程停工并產生糾紛的直接原因。 綜合以下三點原因,最高法院認為凱創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
首先, 樁基工程未按合同約定移交 。 案涉樁基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三建公司的施工工作在樁基工程移交后才能進行 。合同二約定工期540天(暫定),開工日期以凱創公司書面通知為準(2011年9月30日之前單體樓及裙樓施工場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車庫施工場地移交完成)。但是凱創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移交,亦未出具有關開工的書面通知。雙方簽字確認的《工序交接、中間交接、單位之間交接檢查記錄》可證明1#-17#樁基交接的時間和地下車庫施工場地移交的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均有延遲。 開工時間延遲,工期應相應順延 。
其次, 存在合同外增量工程 。2013年11月28日,凱創公司、三建公司、監理單位林華公司在TJ-401《工作聯系單》上簽字蓋章。 該聯系單明確載明工程內容增加地下車庫、會所、幼兒園、商業裙樓幾項內容。工程內容增加,工期亦應相應順延 。凱創公司上訴稱未增加工程內容,上述內容雙方在合同二中已作約定,凱創公司一審提交的圖紙、三建公司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2012.2.22)、雙方2011年移交基坑的事實,以及三建公司2015年4月7日向凱創公司發出的《關于陳楊新界項目2015年全面復工需貴公司配合解決問題的工作聯系函》,均可證明上述內容屬于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經查,合同二未約定上述施工內容,凱創公司所稱其他證據亦均不能證明上述內容系合同內施工內容,不足以推翻TJ-401《工作聯系單》。
最后, 凱創公司未按約定的付款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 。2013年2月19日,三建公司向凱創公司發送 《因延期付款造成的工期及費用索賠報告》 ,索賠人員窩工、材料、機械租賃費用、資金利息、企業管理費用、規費及稅金等共計18556125.46元。 報告稱各棟樓進度陸續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但自第一棟樓達到付款要求開始,建設單位因資金不到位,在工程款支付上一直滯后,遠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數額。由于項目資金嚴重缺乏,且長時間無法有效解決,致使項目進展緩慢,基本處于半停工狀態 。
2013年3月12日,凱創公司向三建公司發送《關于總包方2013年2月19日提交的人工費調整、認質認價、工期索賠等函的回復意見》,對三建公司的索賠報告作了回復,認為凱創公司的責任僅在于 超過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未足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合同通用條款26.3、26.4和專用條款第十條約定了該項責任,明確了甲方應承擔的責任及乙方可采取的措施。凱創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同意與三建公司協商,按照合同約定盡快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最高法院認為上述三建公司的索賠報告與凱創公司的回復意見, 可以證明凱創公司未按約定的時間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 。凱創公司有關該公司付款總額已達81.18%,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情形的理由, 不足以抗辯該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事實 。
這個焦點問題涉及就是工期延遲的問題,這需要通過開工日期與竣工日期來界定,尤其是開工日期的認定歷來是難點,從司法解釋的規定就能夠看得出來,但其核心內容就在于是否具備開工條件。接下來最關鍵的問題就在于工期延誤的責任在何方,本案中存在因為逾期付款或資金短缺導致的承包方享有停工權,以及工程增量等導致工期延誤,對于承包人而言,就屬于工期順延。是工期延誤還是工期順延,需要根據相應的證據確定,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卻是天壤之別。
第六,關于第六、第七、第八個焦點問題。履約保證金及其利息。最高院認為, 合同二專用條款41.3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履約保證金,金額為5000000元,合同簽訂承包人進場后一周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竣工驗收完成后一個月內無息退還給承包人 。三建公司依約向凱創公司支付了5000000元履約保證金。凱創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收回案涉工程,依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應認定為2015年4月7日。根據上述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凱創公司應于2015年5月6日無息退還5000000元履約保證金給三建公司。
關于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和開具發票的問題。三建公司對一審判決該公司向凱創公司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開具發票不服,請求本院駁回凱創公司此項訴請。本院認為, 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開具發票系三建公司的合同義務,三建公司均應履行 。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院認為,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三建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注: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凱創公司收回案涉工程的時間是2015年4月7日,應自當日起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三建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時間是2015年7月27日,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該判決書比較全面的揭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爭議焦點問題,合同效力問題,工程造價以及鑒定問題,工程質量索賠問題,工期延誤賠償問題,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質保金返還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等諸多問題。在此,筆者需要強調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一再啟示我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以及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的重要意義 。本案中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夠取得良好的結果,原因就在于對于合同簽訂以及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的重視,使其在訴訟中處于主動的地位。
一、規則要述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二、規則詳解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缺陷責任期|保修義務
案情簡介:2011年,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公司訴請置業公司償付。關于工程質量保修金8600萬余元應否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其中,防水質量保修款335萬元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①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質量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辟|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②本案中,置業公司未依約返還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以外的質量保證金,應依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質量保修款尚未到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期限,開發公司主張提前返還理由不充分。此外,對于置業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公司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并不影響質量保修金返還。判決置業公司支付開發公司工程款同時,返還開發公司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之外的質量保修金。
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某開發公司與某置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謝愛梅,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謝愛梅,審判員王友祥、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簡介:2010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2年,開發公司未經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開發公司反訴請求中提出依約扣除保修金。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北景笜I已查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開發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規定,開發公司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對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關保修條款約定,以及基于前述認定,盡管開發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建筑公司無權向開發公司主張返還。經核實,該部分數額應為160萬余元,此款應從開發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實務要點: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質量保修金,即使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義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志弘,審判員董華、蘇戈),見《本案是否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以及承包人預留保修金義務應否免除》,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集萃叢書01:民商事二審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2013年,建筑公司與紙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返還。2015年,因紙業公司資金困難,工程未能繼續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訴請解除合同、紙業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億余元并賠償損失。其中2000萬余元質保金是否應扣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痹诮ㄔO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條款應不再履行。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情形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則缺陷責任期尚未起算,質量保證金條款尚未履行,此種情形下,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時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進行特別約定,則法院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項數額和支付時,不宜直接適用原合同中質量保證金條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項認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保修義務系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此無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樣不影響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不代表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部分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返還所扣留質量保證金時間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但此系針對工程能竣工驗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資金問題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審時訴請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紙業公司之間,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滿足竣工這一條件,故有關質量保證金返還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上述約定。鑒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兩年,在此期間,紙業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需進行質量返修,故其主張應繼續扣留質量保證金無依據,其應按已認定數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費用。判決紙業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億余元及利息并賠償建筑公司損失1700萬余元,建筑公司在紙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所建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某建筑公司與某紙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國泰紙業(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審判員方芳,代理審判員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未依法經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場,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還質保金。原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再由開發公司退還質保金。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亦即,質保金屬雙方當事人約定范疇。具體到本案中,案涉質保金約定條款亦同時無效。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開發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質保金因合同無效,應返還給建筑公司。②原判決在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質保金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條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對此,原判決并未說明竣工驗收與質保金返還之間關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場,后續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何時完成,亦不完全取決于建筑公司。事實上,即便竣工驗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結論。且按原判處理,則建筑公司拿回質保金時間,將可能因竣工驗收時間不確定而遙遙無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驗收情形下退回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確有缺陷,開發公司有權要求建筑公司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擔維修責任情況下,開發公司亦可另尋途徑維權。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還建筑公司質保金。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號“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等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盈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柏林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張穎新,審判員吳曉芳,代理審判員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包含5%質保金在內的剩余工程款351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質量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未滿為由作為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缺陷進行維修資金。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依約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約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期限。②質量保證金并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由發包人預留,但仍屬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復,并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后將剩余部分退還承包人。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并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建筑公司質量保證金。
實務要點: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盡管短于保修期,該約定亦有效。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案例索引: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關麗、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筑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托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準,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筑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于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一,甲方(發包方或建設單位)已經與乙方(施工方或施工項目部)結清工程費用,而乙方卻不與其轉包的對象(包括包工頭)進行結算,對此,如果涉及農民工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即使是涉及工程款的,也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介入進行調解。
二,涉及農民工工資時,根據法律特別規定:農民工可以以包工頭(轉包人)、施工項目部(違法分包人),建設單位(發包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
1,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間,某建筑公司承建柳江一房地產公司項目工程,并將該房地產項目部分外墻裝修工程分包給蘭某。蘭某又雇請了冉某某、梁某某等多名農民工到場地施工。施工期間,蘭某陸續從房地產公司項目部獲得工程結算款共計152萬余元,但蘭某并未將結算款用于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資,而是挪作他用。
后蘭某隱匿行蹤并變更電話號碼,拖欠冉某某、梁某某等66名工人工資共計105萬余元。2018年2月,某建筑公司代為墊付蘭某拖欠的66名工人工資共計59萬余元。
2018年3月12日,柳江人社局向蘭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但李某并未按期整改,支付工人工資。2018年3月,某建筑公司向66 名工人墊付全部剩余工資46萬余元。2018年12月12日,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蘭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柳江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蘭某以隱匿行蹤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勞動報酬105萬余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后仍拒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105萬 一包工頭獲刑十個月
停20多天,看來鬧的夠大啊。我感覺沒有辦法,你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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