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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虛報工程量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p>
擴展資料:
虛報工程量主要有3種情況:
一是上報項目審批時虛報工程量,目的是騙取上級部門或財政更多的工程撥款;
二是建設單位人員和施工企業負責人互相勾結虛報工程量,由施工企業套取工程款后雙方私分;
三是施工企業鉆建設單位把關不嚴的空子虛報工程量,套取工程款。
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上馬的工程非常多,審批、監督或審計部門不可能對每個工程都進行實地測算、核實,這就給“蛀蟲”們以可乘之機。有些膽大妄為者虛報的工程量比實際工程量多很多,套取的專項補助資金或財政撥款數目驚人。
工程量虛報構成犯罪行為。虛報工程量屬于詐騙,詐騙數額達到幾千元,就涉嫌詐騙罪。涉及到工程問題,明顯的偽造原始單據,惡意的大量虛增工程量,一般也沒什么事,一般就是被駁回。除非成功了,拿到錢,那就要根據金額大小判斷,嚴重的可以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虛報工程量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上報項目審批時虛報工程量,目的是騙取上級部門或財政更多的工程撥款;二是建設單位人員和施工企業負責人互相勾結虛報工程量,由施工企業套取工程款后雙方私分;三是施工企業鉆建設單位把關不嚴的空子虛報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上馬的工程非常多,審批、監督或審計部門不可能對每個工程都進行實地測算、核實,這就給“蛀蟲”們以可乘之機。有些膽大妄為者虛報的工程量比實際工程量多很多,套取的專項補助資金或財政撥款數目驚人。虛報工程量,騙取國家或企業資金的行為,該行為顯然涉嫌構成犯罪。至于觸犯何種罪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判斷。比如施工方在結算時通過虛報工程量、修改結算單金額、冒簽主管名字、重復結算等方式,夸大工程量和工程款,最終被法院判處合同詐騙罪并處以相應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是。
虛開發票套取工程款,除補稅罰款外是違法的,如果虛開后就將會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不犯罪。從犯罪主體上看,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從犯罪客體上看,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財物的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除了財物所有權,更重要的是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從犯罪手段上看,合同詐騙罪僅限于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在手段與方式上卻沒有限制,只要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財物就構成詐騙罪。在工程建設中,由于涉及到巨額資金流動,故意虛報工程量,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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