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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場工程款結算完成,后面又各種扣款處理方法可以向法院起訴。簽訂工程合同后,如果承包單位中途退場,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構成合同違約,建設單位可以要求承包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就違約責任承擔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無論是主動中途退場,還是被要求中途退場,除雙方對已完工程量達成一致外,施工企業將來要主張已完部分工程的工程款,沒有達成一致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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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2基本情況
案例2是朱樹英律師于2004年1月代理的建設單位要求6個月內施工單位中途撤場案件。系爭房地產開發項目位于廣東省珠海市,承發包雙方因工程價款及工期引起爭議,工程施工到地下工程完成,原告承包人中途停工并起訴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違約金。被告要求反訴解除合同,并要求在6個月內先讓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經過調查,朱律師發現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資質降低,不符合該工程的資質要求,提出解除合同,并以先予執行的方式使承包人于2004年7月30日中途撤場。本案中朱律師另辟蹊徑,從資質的降低出發,采用先予執行的方式,完美地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
系爭工程為2棟高層住宅,原告為某大型央企專業施工單位,被告發包人為香港某投資商組建的項目公司。經招標投標,雙方于1999年7月7日簽訂《珠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日簽訂了《補充條款》和《協議書》,分別對質量、造價、 墊資 等事項作出約定。
原告于1999年9月22日進場施工。其后由于地基部分已完工工程出現質量問題,于2001年11月14日被監理單位責令停工。在2002年9月20日恢復施工后,該工程又于2003年7月21日因工程款問題再次停工,后再未復工。
雙方對工程款及工期等產生爭議,協商不成后,承包人作為原告于2003年年底向珠海中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賠償工期損失。朱律師提出原告超資質承攬工程,其行為無效。請求判令終止合同履行,并提出令施工單位即時撤場的先予執行申請。中院于2004年7月30日裁定承包人中途撤場;2006年8月15日,原審法院判決終止合同繼續履行,并對工程價款等一并作出判決。承包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廣東省高院于2007年6月22日維持原判。
二.對案例2的復盤
? ? 1.對本項目招標投標以及可能存在的“黑白”合同的思考
1992年建設部發布了第23號令《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2000年1月1日《招標投標法》正式施行,2004年12月31日《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頒布實施。
盡管本項目經過了招標投標程序,但雙方于1999年7月7日在簽訂了《珠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外,又于同日簽訂了《補充條款》和《協議書》,分別對質量、造價、 墊資 等事項作出約定。涉嫌對《珠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變更,同時也涉嫌存在“黑白”合同問題;但當時還沒有《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于2000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
2.墊資施工的法律問題的思考
墊資施工在中國的法律架構下,大致經歷了三個不同的法律適用發展階段,每個階段都呈現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階段是墊資施工絕對無效的階段:以時間進行劃分,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前為一個階段,可稱之為“絕對無效論階段”?!逗贤ā奉C布實施前,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在1996年6月4日頒布實施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這一階段,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對于墊資施工的問題均未涉及,因此人民法院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也多參照該《通知》的精神,對于墊資施工作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處理和判決。
第二階段是墊資有效與無效各表一枝的階段: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頒布實施后,至2004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頒布實施止,可稱之為“墊資有效與無效各表一枝的階段”。在這一階段,對于墊資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出現了兩種觀點,其一是認為確認墊資不違反國家的禁止性法律規定,因此應當確認該法律行為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圍,確認有效。而另一種代表性的觀點則認為,墊資施工違背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的禁止性法律規定,屬于變相的發放借款,因此應當確認為無效。在這一階段的司法實踐中,反映兩種觀點的判決均不同程度存在。
第三階段是墊資原則按照有效處理的階段:在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頒布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確立了墊資合同有效的處理原則?!督忉尅返倪@一條款,對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墊資施工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便于各地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按照統一的標準裁判,也能充分維護法院的司法權威。
? ? 本案中,原告被告方均未提出墊資施工問題,在當時墊資施工是違法相關規定的;另外,即使提出墊資施工的問題,法院裁判合同為有效或無效均是有可能的。
? ? 3.對“違法分包、質量問題、工期延誤”的再思考
本案中,當事人提出以“違法分包、質量問題、工期延誤”這些理由來達成預期目標;應該說這些問題也可能客觀存在的,工程建設中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要證明這些問題要花費很長時間的;希望以這些理由讓承包人盡快中途撤場卻是很難實現的。
對于一個這樣的大型企業,這樣一般的工程出現這么嚴重的質量問題以及工期延誤,是不正常的;很大可能存在違法分包。由于可能存在的違法分包的施工管理水平弱、質量控制水平差、資金實力弱,在出現大的質量問題、長時間的停工、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發生關于工程款和工期的爭議是常見的現象。對于違法分包進行舉證比較困難,對于質量問題、工期延誤需要進行鑒定,也是需要花費較多時間的。
4.因資質變化不符合工程要求,讓承包人先予執行中途退場
相對而言,資質的舉證相對簡單,資質變化不符合所承攬的工程較容易證明。朱律師在案件代理中回避了復雜的舉證、鑒定等困難問題,找到了易于證明的,花費時間少的資質問題硬指標。這需要工程行業的非常熟悉、對法律程序熟知、對法律武器的精通,在復雜困難的局面下,避繁就簡、不糾結、不糾纏,找到了對方的薄弱環節,提出原告超資質承攬工程,其行為無效;請求判令終止合同履行,并提出令施工單位即時撤場的先予執行申請。
嗯,行家一伸手、就知有沒有,資質問題這一擊,真正體現了朱樹英大律師的風范!
7
一、規則要述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二、規則詳解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缺陷責任期|保修義務
案情簡介:2011年,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公司訴請置業公司償付。關于工程質量保修金8600萬余元應否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其中,防水質量保修款335萬元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①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質量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辟|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②本案中,置業公司未依約返還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以外的質量保證金,應依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質量保修款尚未到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期限,開發公司主張提前返還理由不充分。此外,對于置業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公司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并不影響質量保修金返還。判決置業公司支付開發公司工程款同時,返還開發公司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之外的質量保修金。
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某開發公司與某置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謝愛梅,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謝愛梅,審判員王友祥、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簡介:2010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2年,開發公司未經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開發公司反訴請求中提出依約扣除保修金。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北景笜I已查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開發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規定,開發公司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對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關保修條款約定,以及基于前述認定,盡管開發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建筑公司無權向開發公司主張返還。經核實,該部分數額應為160萬余元,此款應從開發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實務要點: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質量保修金,即使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義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志弘,審判員董華、蘇戈),見《本案是否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以及承包人預留保修金義務應否免除》,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集萃叢書01:民商事二審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2013年,建筑公司與紙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返還。2015年,因紙業公司資金困難,工程未能繼續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訴請解除合同、紙業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億余元并賠償損失。其中2000萬余元質保金是否應扣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痹诮ㄔO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條款應不再履行。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情形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則缺陷責任期尚未起算,質量保證金條款尚未履行,此種情形下,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時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進行特別約定,則法院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項數額和支付時,不宜直接適用原合同中質量保證金條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項認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保修義務系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此無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樣不影響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不代表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部分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返還所扣留質量保證金時間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但此系針對工程能竣工驗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資金問題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審時訴請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紙業公司之間,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滿足竣工這一條件,故有關質量保證金返還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上述約定。鑒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兩年,在此期間,紙業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需進行質量返修,故其主張應繼續扣留質量保證金無依據,其應按已認定數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費用。判決紙業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億余元及利息并賠償建筑公司損失1700萬余元,建筑公司在紙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所建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某建筑公司與某紙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國泰紙業(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審判員方芳,代理審判員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未依法經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場,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還質保金。原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再由開發公司退還質保金。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亦即,質保金屬雙方當事人約定范疇。具體到本案中,案涉質保金約定條款亦同時無效。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開發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質保金因合同無效,應返還給建筑公司。②原判決在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質保金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條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對此,原判決并未說明竣工驗收與質保金返還之間關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場,后續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何時完成,亦不完全取決于建筑公司。事實上,即便竣工驗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結論。且按原判處理,則建筑公司拿回質保金時間,將可能因竣工驗收時間不確定而遙遙無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驗收情形下退回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確有缺陷,開發公司有權要求建筑公司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擔維修責任情況下,開發公司亦可另尋途徑維權。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還建筑公司質保金。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號“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等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盈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柏林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張穎新,審判員吳曉芳,代理審判員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包含5%質保金在內的剩余工程款351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質量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未滿為由作為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缺陷進行維修資金。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依約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約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期限。②質量保證金并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由發包人預留,但仍屬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復,并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后將剩余部分退還承包人。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并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建筑公司質量保證金。
實務要點: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盡管短于保修期,該約定亦有效。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案例索引: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關麗、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筑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托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準,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筑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于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尊重合意”原則,一是“實事求是”原則。在工程造價結算中,應當基于以上兩個原則,解決不同的結算爭議。結合司法解釋和相關審判實踐,一般的處理規則如下:1、雙方已結算認定造價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雙方如約定以第三方的審價結果為準的,一方對第三方審定的價格有異議的,不應當支持,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審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如委托第三方審價但未就審價結果的效力作出約定的,可由雙方對審價結果進行質證確定。3、雙方約定了結算標準和依據的,法院應當按照該標準和依據組織雙方結算或委托造價鑒定。4、雙方未對結算問題作出約定的,事后又未達成關于結算的補充協議的,可由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5、對于發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審價為準,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時間開始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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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50是指截止2011年12月31號錢,達到4050標滿滿40周歲)的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