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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
因為實際上不存在“借用資質”這種說法,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并不被認可。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實施工程行為的都是 “貴單位”,所以相應的責任肯定由 你單位承擔,而不存在所謂 “連帶責任”。(通俗的說,責任本來就是你單位的,不存在“借”的情況)
沒有取得相關資質,借用資質承攬工程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存在實際施工人(掛靠人)不具備施工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被掛靠人)資質承包工程并進行實際施工,由實際施工人向企業交納管理費的行為屬于掛靠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痹摲蓷l文僅對建筑工程存在質量造成損失時,建筑施工企業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對于實際施工人在建設施工過程中與第三方進行的民事活動,比如購買建筑材料發生的買賣合同糾紛,在該種情況下,施工企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此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由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理由: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實際施工人對外與第三方發生合同關系,應由其獨自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由施工企業承擔責任。理由:實際施工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第三種意見:由實際施工人與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理由:實際施工人借用施工企業以其信用、資質作為其從事民事活動的基礎,擔保實際施工人對外義務的履行,其從中得到了利益,理應承擔相應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效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擴展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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