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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次跟著指導老師辦理建設工程案件的茫然無措,從第一次獨立辦案,將一個建設工程分包糾紛的案件,在當事人一審判決敗訴,并且錯過上訴與再審期限之后才找到我,我重新梳理案件,確定訴訟請求,通過再次起訴并獲得勝訴判決,我似乎就與建設工程類案件結下不解之緣。再到簽下第一家建筑施工單位的常年顧問。這幾年的專注于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學習,也發現這類案件涉及法律實務的方方面面,并且與其他學科多有交叉。因而,每一次從咨詢、談判、結案、辦案,整個過程也都是學習的過程。
如今的市場上,建設工程實務類的書籍也已經汗牛充棟,但多了也就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真正有真知灼見的作品當屬鳳毛麟角。對于律師而言,基本的法律知識,基本的行業知識,真正的功夫往往得益于辦案實踐,不斷地總結,積累到一定程度,才會有升華。我一直覺得建設工程合同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體,在建筑體成形的過程中,涉及的問題很多。筆者以(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為例,一個案件,八個爭議焦點,可謂點點俱到,值得玩味。
(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如下:1. 案涉合同的效力 ;2. 應付工程款的確定 ;3. 已付工程款的確定 ;4.工 程質量的認定及其賠償責任的確定 ;5. 工期延誤及其責任的確定 ;6. 履約保證金的返還責任 ;7. 三建公司是否負有移交資料、配合驗收和開具發票的義務 ;8. 三建公司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及其權利所及的金額范圍 。對這八項爭議焦點,最高院逐一評判:
第一,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 三方當事人一致認可案涉三份合同系無效合同,但對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不同的主張 。三建公司主張合同無效系因凱創公司和林凱公司 不具有相應開發資質 。凱創公司主張無效的原因是 本案工程實質系余衛德掛靠三建公司承建,且三建公司超越資質承建工程 。對此,最高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
本案中, 三建公司在離場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依法只能承建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案涉工程總建筑面積約40萬平方米,遠超三建公司依資質所能承建的范圍 。同時,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本案工程為 大型拆遷安置工程 ,合同一和合同二約定建設面積約40萬平方米,合同價款6億元, 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屬于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 。
凱創公司在訂立合同一和合同二后,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了合同三和中標文件。 凱創公司與三建公司均認可雙方系走招投標手續簽訂合同三,實際履行的是合同二,足見本案工程未真正進行招投標 。 林凱公司、凱創公司在合同三訂立之前即與三建公司就合同實質內容達成一致,訂立了合同一與合同二,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三份合同均無效 。據上,本案存在兩項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一 是承包人超越資質承攬工程 ,其二是 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 。
三建公司上訴稱,三建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三建公司的資質不影響合同效力。本院認為, 對合同效力的評判應建立在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基礎之上。三建公司在訂立合同及其后施工的全過程中均不具備相應資質。該公司于2015年4月7日離場時尚不具備相應承建資質,于離場后兩年取得相應資質的事實,不符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對合同效力不產生影響 。三建公司上訴還稱,合同無效系因林凱公司和凱創公司不具有相應開發資質。本院認為, 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主要特征是“施工”,其關鍵是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
凱創公司上訴稱,本案合同無效的原因系余衛德 掛靠 三建公司承建工程。本院認為, 分別訂立于2011年6月27日、2014年6月27日、2015年6月27日的三份《勞動合同書》 ,以及 三建公司為余衛德繳納2011年-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清單 , 可以證明 三建公司與余衛德構成勞動關系 。
事實上,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有十四種之多,到底是哪一項或者幾項法定事由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需要準確的作出認定,因為這涉及合同無效的責任劃分的問題。正如本案就非常清楚的確認合同無效的原因,這里涉及資質的問題,招投標的問題,而在資質中又牽扯掛靠與內部承包的問題。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首要審查的就是合同效力的問題,尤其是《民法典》與最新的《建工司法解釋一》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不同于以往,堅持無效歸無效的原則,已經摒棄了無效合同,有效處理的理念。
第一,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關于工程造價鑒定。一審法院依三建公司申請,依法委托瑞恒公司對案涉 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瑞恒公司及其鑒定人員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瑞恒公司出具鑒定意見后,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鑒定人員出庭接受了當事人詢問。針對各方提出的異議,瑞恒公司進行了答復,并作了補充鑒定。一審法院亦組織各方對答復、補充鑒定進行了質證。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采信鑒定意見,據此認定工程造價,處理正確。凱創公司上訴提出 不應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應按照已有結算資料認定應付工程款 。經查, 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 ,凱創公司與三建公司 未進行決算 ,凱創公司在一審中亦 同意進行鑒定 ,并在一審法院組織下 確定鑒定事項為2015年4月7日前三建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 。
關于鑒定意見留待法院認定的費用。(1)總承包服務費1255900元。本案存在 分包工程 ,因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工程的具體造價資料不完整, 鑒定機構根據凱創公司提供的分包項目造價資料計算出分包工程造價,并按合同約定的費率計算出總承包服務費金額,充分保護了凱創公司的權益 。(2)1#-17#外墻外保溫取費包含的稅費和措施費1435434.15元。凱創公司上訴提出,雙方都認可1#-17#外墻外保溫取費按照93元/㎡單價包干,不應再次計取任何費用。經查,雙 方簽字的認質認價單注明該項費用綜合單價為93元/㎡,不包含相應稅費及措施費。三建公司提交的月進度表系該公司單方制作且明確注明不構成最終結算依據,雙方對93元/㎡是否取相應的稅費及措施費存在爭議 ,凱創公司關于雙方均認可93元/㎡單價包干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3)室內不同墻體交界處纖維網格布費用902384.57元。 纖維網格布客觀存在,雖然驗收規范對該施工項目無強制性要求,但是監理單位和凱創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卻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就施工方式達成合意 。
關于未使用的甲供材 。凱創公司主張未使用的甲供材應從工程造價中扣減,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告知該公司另行主張。凱創公司上訴提出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認為, 上述甲供材未使用到案涉工程中,仍屬于凱創公司的財產,且部分材料在雙方爭搶工程的過程中損壞、丟失,一審法院告知凱創公司另行主張,不影響凱創公司權利救濟,不違反法律規定 。
關于質量保證金 。凱創公司主張從工程造價中扣減4%的質量保證金,本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本案中, 雙方約定了各項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并約定質量保證金為合同造價的4%,在工程竣工結算時預留,土建、安裝、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價比例自保修期滿后14天內分別無息退還承包人 。其他保修項目由承包人負責直至保修期滿后無息退還,地下車庫工程預留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后30日內,一次性付清。 2015年4月7日,凱創公司收回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應自此日起計算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雙方的約定,截至一審判決作出時間2019年12月27日,本案各項工程均已過保修期,已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予退還,并支付保修金利息。
關于技術資料歸檔費 。凱創公司主張工程造價鑒定應扣除技術資料歸檔費用,一審未予支持,凱創公司提出上訴。本院認為, 合同未約定歸檔費用 ,凱創公司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一審處理正確,本院亦予維持。
工程造價是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核心內容,但就工程造價的內容就可以形成一本書的內容。本案涉及工程造價鑒定的問題,造價鑒定的法定程序以及范圍,形成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需要經過質證以及法官最終認定,但在現實中“以鑒代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因而,現在有一種傾向就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盡量不通過鑒定確定工程造價,這其中彰顯了建設工程合同以及結算協議的重要性。本案比較全面的反應了造價鑒定的過程以及法官最終對鑒定意見的認定過程。
第三,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余衛德收取的15000000元是否應認定為已付工程款。三建公司上訴提出,三建公司從未委托余衛德向凱創公司借款或者領取工程款,合同約定了工程款專戶,??顚S?,余衛德收取的15000000元與三建公司無關。 經查,余衛德向凱創公司收取了15000000元,出具了7張借條、1張收條,其上均加蓋有三建公司項目部印章 。余衛德2018年8月28日、9月27日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六大隊詢問時,陳述三建公司知悉該15000000元,并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給供貨商付款及支付項目管理人員工資 。本院認為, 雙方合同雖約定了專戶,但前述事實表明余衛德領取的15000000元已實際用于案涉工程。
第四,關于第四個焦點問題。凱創公司反訴三建公司,提出 質量索賠 ,并申請一審法院對案涉工程質量進行鑒定,一審法院認定凱創 公司擅自使用工程,未支持其質量索賠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凱創公司主張的 質量缺陷不屬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本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凱創公司及監理單位林華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三建公司發出XJ2015-4-7《工作聯系單》,要求三建公司撤離工地。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凱創公司組織人員拆除了臨建活動板房,收回了案涉工程。此前,雙方已先后交付使用了九棟樓房。最高法院認為, 凱創公司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現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主張權利 , 缺乏法律依據 。同時, 合同二亦約定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一切質量問題均由發包人承擔 。
這個焦點問題針對的就是發包人提出質量索賠,但是在其未經竣工驗收即擅自使用的,在以質量不合格為由抗辯還是提起反訴,很難獲得支持。這對于發包方而言,是一個巨大的風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情形普遍存在,是一個難以破解的頑疾。
第五,關于第五個焦點問題。凱創公司反訴請求三建公司承擔工期延誤賠償責任,包含監理費損失、過渡費損失、人工和材料上漲費、增加工程造價損失和逾期交房賠償費用。 一審認為雙方對工期延誤均有過錯,逾期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是導致工程停工并產生糾紛的直接原因。 綜合以下三點原因,最高法院認為凱創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
首先, 樁基工程未按合同約定移交 。 案涉樁基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三建公司的施工工作在樁基工程移交后才能進行 。合同二約定工期540天(暫定),開工日期以凱創公司書面通知為準(2011年9月30日之前單體樓及裙樓施工場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車庫施工場地移交完成)。但是凱創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移交,亦未出具有關開工的書面通知。雙方簽字確認的《工序交接、中間交接、單位之間交接檢查記錄》可證明1#-17#樁基交接的時間和地下車庫施工場地移交的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均有延遲。 開工時間延遲,工期應相應順延 。
其次, 存在合同外增量工程 。2013年11月28日,凱創公司、三建公司、監理單位林華公司在TJ-401《工作聯系單》上簽字蓋章。 該聯系單明確載明工程內容增加地下車庫、會所、幼兒園、商業裙樓幾項內容。工程內容增加,工期亦應相應順延 。凱創公司上訴稱未增加工程內容,上述內容雙方在合同二中已作約定,凱創公司一審提交的圖紙、三建公司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2012.2.22)、雙方2011年移交基坑的事實,以及三建公司2015年4月7日向凱創公司發出的《關于陳楊新界項目2015年全面復工需貴公司配合解決問題的工作聯系函》,均可證明上述內容屬于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經查,合同二未約定上述施工內容,凱創公司所稱其他證據亦均不能證明上述內容系合同內施工內容,不足以推翻TJ-401《工作聯系單》。
最后, 凱創公司未按約定的付款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 。2013年2月19日,三建公司向凱創公司發送 《因延期付款造成的工期及費用索賠報告》 ,索賠人員窩工、材料、機械租賃費用、資金利息、企業管理費用、規費及稅金等共計18556125.46元。 報告稱各棟樓進度陸續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但自第一棟樓達到付款要求開始,建設單位因資金不到位,在工程款支付上一直滯后,遠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數額。由于項目資金嚴重缺乏,且長時間無法有效解決,致使項目進展緩慢,基本處于半停工狀態 。
2013年3月12日,凱創公司向三建公司發送《關于總包方2013年2月19日提交的人工費調整、認質認價、工期索賠等函的回復意見》,對三建公司的索賠報告作了回復,認為凱創公司的責任僅在于 超過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未足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合同通用條款26.3、26.4和專用條款第十條約定了該項責任,明確了甲方應承擔的責任及乙方可采取的措施。凱創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同意與三建公司協商,按照合同約定盡快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最高法院認為上述三建公司的索賠報告與凱創公司的回復意見, 可以證明凱創公司未按約定的時間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 。凱創公司有關該公司付款總額已達81.18%,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情形的理由, 不足以抗辯該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事實 。
這個焦點問題涉及就是工期延遲的問題,這需要通過開工日期與竣工日期來界定,尤其是開工日期的認定歷來是難點,從司法解釋的規定就能夠看得出來,但其核心內容就在于是否具備開工條件。接下來最關鍵的問題就在于工期延誤的責任在何方,本案中存在因為逾期付款或資金短缺導致的承包方享有停工權,以及工程增量等導致工期延誤,對于承包人而言,就屬于工期順延。是工期延誤還是工期順延,需要根據相應的證據確定,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卻是天壤之別。
第六,關于第六、第七、第八個焦點問題。履約保證金及其利息。最高院認為, 合同二專用條款41.3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履約保證金,金額為5000000元,合同簽訂承包人進場后一周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竣工驗收完成后一個月內無息退還給承包人 。三建公司依約向凱創公司支付了5000000元履約保證金。凱創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收回案涉工程,依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應認定為2015年4月7日。根據上述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凱創公司應于2015年5月6日無息退還5000000元履約保證金給三建公司。
關于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和開具發票的問題。三建公司對一審判決該公司向凱創公司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開具發票不服,請求本院駁回凱創公司此項訴請。本院認為, 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開具發票系三建公司的合同義務,三建公司均應履行 。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院認為,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三建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注: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凱創公司收回案涉工程的時間是2015年4月7日,應自當日起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三建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時間是2015年7月27日,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該判決書比較全面的揭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爭議焦點問題,合同效力問題,工程造價以及鑒定問題,工程質量索賠問題,工期延誤賠償問題,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質保金返還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等諸多問題。在此,筆者需要強調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一再啟示我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以及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的重要意義 。本案中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夠取得良好的結果,原因就在于對于合同簽訂以及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的重視,使其在訴訟中處于主動的地位。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昌平生命科技園路23-2號1幢6層。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勇,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凱,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
被告:迅通(北京)非開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
法定代表人:楊昊,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凱巍,北京市一格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迅通(北京)非開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勇,被告法定代表人楊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凱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觀點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判令被告退還原告900 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99 737.5元(以900 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自2016年2月18日暫計至2020年9月25日,暫計利息為199 737.5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7月被告與案外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水源公司”)就“太原市晉陽污水處理廠一期二程EPC項目”簽訂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碧水源公司系該項目勞務作業發包人,被告系該項目勞務作業承包人,原告系碧水源公司全資子公司,但原告與該項目無關。2015年10月碧水源公司無法及時向被告支付勞務款,經與原告溝通,由原告代為支付勞務款?;诖?,原告分別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告支付200 000元,銀行電子回單附言“進水管線勞務款”;2015年11月16日向被告支付200 000元,銀行電子回單附言“搶工勞務費”;2015年12月23日向被告支付1 500 000元,銀行電子回單附言“進水管線工程搶工勞務費”。至此,被告累計向原告支付1 900 000元。后被告分兩次向原告共計退還1 000 000元,剩余900 000元未退還。針對該項目,被告與碧水源公司因結算無法達成一致,于2019年9月23日向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相關案件),要求碧水源公司支付其未付勞務款,其中涉及原告替碧水源公司向被告支付,被告未退還的900 000元。原告表示被告未退還的900 000元系原告替碧水源公司向被告支付勞務款,應當在碧水源欠付被告的勞務款中將900 000元扣除。經晉源區人民法院審理,未將900 000元認定為原告替碧水源公司支付的勞務款。后碧水源公司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案號:相關案件),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晉源區人民法院及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將原告支付被告的900 000元認定為原告替碧水源公司向被告支付勞務款。就“太原市晉陽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EPC項目”原告替碧水源公司向被告支付900 000元勞務款未被上述二法院采納。原告與該項目無任何關系,被告除接收原告替碧水源向被告支付勞務款外,無任何理由及法律依據收取上述款項。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還900 000元,原告認為被告不僅應當向原告退還900 000元,還應向原告承擔利息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現原告將被告訴至貴院,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觀點
被告辯稱,一、原告向被告支付的900 000元屬于勞務費,并非不當得利。(一)由案外人碧水源公司為牽頭單位中標施工的太原市晉陽污水處理場一期工程EPC項目,碧水源公司作為該項目的承包人與被告于2015年7月簽訂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為“勞務分包合同”)。原告系碧水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代表其全面管理該項目工程施工,在現場施工過程中,全由原告安排被告搶工期,以至發生工程量增加,因搶工期實際產生的合同外工程費用為總計:1 479 248.2元,超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900 000元搶工費用,對于未足額支付部分,被告已向貴院提起反訴追償。為了保證搶工期的工程任務順利完成,原告向被告分三次共支付了1 900 000元的勞務費,并且在每一次轉賬匯款時,分別注明了“進水管線工程款”“搶工勞務費”“進水管線工程搶工勞務費”。事后,案外人碧水源公司和原告同被告協商,為了財務記賬方便,希望被告退回已支付的勞務費,轉由案外人碧水源公司支付相應的勞務費用,因雙方長期友好合作,被告并未多加考慮,直接轉回100萬元,但碧水源公司和原告卻不信守承諾,不予支付相應工程款,更是反悔不予認可實際產生的勞務分包合同外工程量,但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均是由原告公司安排,即項目總監張金,希望貴院能夠與其本人核實是否存在搶工期導致增加工程量問題。(二)本案原告以不當得利案由向被告提起訴訟,同其母公司碧水源公司與被告有關工程款一審、二審訴訟中,所認可的“工程款”(一審判決書第三頁、二審判決書第一頁)相矛盾,原告每次向被告匯款時的附言,亦證明了該款項的實際性質,應為勞務費。二、退一步講即使涉案900 000元被認可為不當得利,亦已超過訴訟時效。所謂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本案原告支付190萬元的時間,分別為2015年10月15日20萬元、2015年11月16日20萬元、2015年12月23日150萬元,因此,即使從最后一次支付時間點起算,也已超過三年的追訴時效。綜上所述,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思維邏輯自相矛盾,案件超越訴訟時效,以上任何一點都足以支持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事實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7月,碧水源公司作為勞務作業發包人與作為勞務作業承包人的被告簽訂一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另查,原告系碧水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23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三筆向被告賬戶匯入200 000元(附言為進水管線工程款)、200 000元(附言為搶工勞務費)、1 500 000元(附言為進水管線工程搶工勞務費)。2016年2月1日,被告分兩筆向原告賬戶轉賬230
000元及770 000元,共計1 000 000元(附言均為勞務費)。
再查一,2019年9月23日,被告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起訴碧水源公司,要求判令碧水源公司支付被告勞務分包款2 117 824.05元及利息損失,晉源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認為“本院無法核實增加費用部分的真實性,原告可在收集相關證據后,另行主張該部分權利?!桓媾c案外人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通過另案主張的方式解決糾紛更妥?!?。后碧水源公司提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之間的勞務費時,不將90萬元核減,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鄙轿魇√兄屑壢嗣穹ㄔ鹤鞒鱿嚓P案件民事判決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與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款項往來應另案解決,本案中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勞務費 1 063 444.86元并無不當?!迸袥Q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查二,2020年8月20日,經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被告名稱由“北京市久安迅通非開挖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現名稱。
上述事實,有銀行電子回單、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已生效的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及相關案件案件民事判決書并未支持碧水源公司將本案訴爭的90萬元款項抵扣勞務費的主張,同時建議原告與被告之間就90萬元另案解決?,F就90萬元而言,原告與被告之間并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在原告向被告先后支付190萬元后,被告又支付原告100萬元,被告作為2015年7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勞務費的名義向不存在合同關系的原告支付100萬元不合常理,庭審過程中,被告亦未能提交證據就90萬元款項的合同依據或事實依據予以佐證,其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F原告要求被告退還90萬元及支付利息的訴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的計算標準,2019年8月20日之后應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原告的其他訴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稱原告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對此本院認為,在碧水源公司與被告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訴訟過程中,碧水源公司作為原告的母公司,就涉案90萬元提出過相應的主張,但法院未予采納,并建議原告與被告就90萬元另案處理。故原告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時間應以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生效時起算,故本院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一、被告迅通(北京)非開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9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二、被告迅通(北京)非開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間的利息,以90萬元為基數,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之后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00元,由被告迅通(北京)非開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 請 人:(當事人是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當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被申請人:(當事人是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當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XXXXXX一案,業經XXXXXX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或裁決、調解),被申請人拒不遵守判決(或裁決調解)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寫明各種生效法律文書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財產執行內容。被執行人應當給付事項的種類、范圍、數量等;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的情況,寫明被執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書中指定義務的情況。)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調解書)XX份。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建筑企業(以下簡稱建筑企業)
上訴人(原審被告):成都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
上訴人建筑企業和上訴人建筑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建筑企業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從2006年10月22日起計至被告應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就814518.08元部分自2002年8月25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就130345.92元部分自2004年8月15日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上訴費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2年1月24日簽訂一份《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上訴人于2002年8月14日將工程施工完畢,并按合同要求向被上訴人報送了工程結算資料。按雙方合同第六條第3項之規定,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后,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并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814518.08元。按相關規定,債務人應在應付未付之日起向債權人支付利息。被上訴人欠付上訴人的工程款長達四年之久,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支付欠付期間的利息是其必須承擔的最低限度的違約責任。當事人未結算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鑒定,在中介機構作出造價鑒定報告前,不計算違約金,但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另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于2002年6月5日簽訂一份《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議》,在該協議中,被上訴人保證其在2002年9月1日前支付款項至365萬元,被上訴人也未能兌現此保證,其至2002年9月1日僅支付340萬元,就25萬元部分其違約是顯而易見的,一審法院就該25萬元也判決自2006年10月22日起計算利息顯然是錯誤的。保修期已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保修押金退還施工單位。上訴人施工工程于2002年8月1 4日完工,依法應于保修期滿二年后即2004年8月14日將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被上訴人未能支付,同樣應承擔上訴人的利息損失。綜上,一審法院將鑒定機構提出最后鑒定意見的時間即2006年10月22日作為利息起算時間,違反了相關規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建筑公司針對建筑企業的上訴答辯稱,關于利息計算,我方認為付款的條件還沒有成就,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問題,所以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問題。如果拋開建筑公司上訴的問題不談,原審判決并沒有違反法律和不符合事實的地方,在原審起訴時,建筑企業沒有對此區別,也沒有講詳細,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我方認為原審判決沒有不當之處。
上訴人建筑公司亦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和理由是:一、原審判決未能正確適用法律。1、原審判決在訴訟中未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違反了法律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通知他參加訴訟”。本案中,案件判決結果顯然與成都市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應當追加其為本案第三人。再者,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定,也應當追加作為發包方的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2、原審判決在實體上也未能正確適用法律,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庭審中,上訴人曾提出將上訴人名下之債權轉予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置之不理。如此,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債權債務仍無法清償且會誘發多宗訴案,增加當事人及法院不必要之訟累。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該認定也正說明本案可以適用代位求償之法律規定。二、原審判決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既有違合同本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之《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2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與第6條第3項之規定存在矛盾,或依《合同》第2條第]款第2項之規定對合同進行解釋;或依《合同》第6條第3項之規定對合同進行解釋。兩種解釋都僅顧及一點而不及其他,未能遵循合同解釋之原則保證合同的統一性和完整性??陀^而言,《合同》第6條第3款規定“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的含義應為“全部”僅指未涉及修改或增加的部分。如此方能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和關聯性。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何為合理期限?多長時間是在合理期限內?事實上上訴人早就將結算資料報于成都市某公司,但其內部結算程序沒有完成,此與上訴人有何關系?!而責任又怎能由上訴人承擔?2005年 12月1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就此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案標的之訴爭下達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對于設計圖紙修改及竣工結算的工程量還要以建筑公司和建筑企業結算的工程量為準來計算工程總價。以上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合同雙方應當遵守?!巴瑯影盖?,同樣證據,卻出現如此不同之結果,法律之尊嚴何在?公眾如何知法守法?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且對合同條款之解釋有違合同本意及法律規定,故此提出上訴。懇請上級法院作出公正裁決支持上訴人之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之合法權益。
建筑企業針對建筑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判決對于應付工程款的事實的認定部分理由是充分的:1、建筑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第三人,我方認為某公司和本案沒有任何直接的關系,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建筑企業沒有關系。所以不應追加其為第三人。至于建筑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的最高院的解釋第26條,第26條涉及的是違法分包的問題,本案不涉及違法分包,所以不存在違法分包人的問題。2、建筑公司的上訴狀提到了代位求償的問題,我方認為本案不存在這個問題。代位權是否要主張是一個債權糾紛的問題,和本案的案情和適用法律沒有關系。3、雖然在雙方合同第二條第二點對于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有約定但雙方合同第六條第三點也明確約定了相關內容,雙方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的約定是明確的,工程量要以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結算為準。但是本案中建筑公司遲遲不和某公司結算,按照合同的約定建筑公司也要支付欠款,我們認為一審判決對此的判決是正確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于2002年1月24日簽訂的《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及2002年6月5日簽訂的《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議》均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對于建筑公司的上訴,(一)對于建筑公司應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某公司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不應追加。(二)關于代位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帶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首先雙方的債權債務并不明確,另外是否行使代位權,是原審原告的權利,是“可以"而非“必須”。所以建筑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三)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條是對工程量的增減結算標準作出約定,第六條對工程款的付款時間作出約定,兩者并不沖突。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完工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多年,建筑公司仍以其與發包方之間尚未結算工程量為由拒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約定,又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根據審計結論判決建筑公司立即向建筑企業支付尚欠工程款是正確的。綜上,建筑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建筑企業的上訴,根據建筑企業提交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核驗單》,可以認定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14日已經竣工驗收合格?!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依照雙方《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約定,建筑公司應于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后,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并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建筑公司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 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 814518.08元,建筑企業要求自2002年8月25日開始計算該款利息的上訴主張成立。因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保修期,根據《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保修期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將保修金退還給施工單位;涉案工程已于2002年8月14日竣工驗收,所以,建筑企業要求建筑公司于 2004年8月14日將尾款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有法律依據,對其要求自2004年8月14日開始計算3%保修金的利息的上訴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將上述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定為得出最后鑒定意見之日,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利息部分的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判決第一、三項。
二、變更原判決第二項為:建筑公司應向建筑企業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4486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其中,814518.08元的利息自2002年8月2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130345.92元的利息自2004年8月1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完畢,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人民幣34912元,由建筑企業負擔人民幣8345元,建筑公司負擔人民幣26567元;上訴人多預付的上訴費人民幣17456元由本院退回給建筑企業。一審保全費6520元及鑒定費25878.96元,均由建筑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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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50是指截止2011年12月31號錢,達到4050標滿滿40周歲)的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