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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次跟著指導老師辦理建設工程案件的茫然無措,從第一次獨立辦案,將一個建設工程分包糾紛的案件,在當事人一審判決敗訴,并且錯過上訴與再審期限之后才找到我,我重新梳理案件,確定訴訟請求,通過再次起訴并獲得勝訴判決,我似乎就與建設工程類案件結下不解之緣。再到簽下第一家建筑施工單位的常年顧問。這幾年的專注于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學習,也發現這類案件涉及法律實務的方方面面,并且與其他學科多有交叉。因而,每一次從咨詢、談判、結案、辦案,整個過程也都是學習的過程。
如今的市場上,建設工程實務類的書籍也已經汗牛充棟,但多了也就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真正有真知灼見的作品當屬鳳毛麟角。對于律師而言,基本的法律知識,基本的行業知識,真正的功夫往往得益于辦案實踐,不斷地總結,積累到一定程度,才會有升華。我一直覺得建設工程合同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體,在建筑體成形的過程中,涉及的問題很多。筆者以(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為例,一個案件,八個爭議焦點,可謂點點俱到,值得玩味。
(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如下:1. 案涉合同的效力 ;2. 應付工程款的確定 ;3. 已付工程款的確定 ;4.工 程質量的認定及其賠償責任的確定 ;5. 工期延誤及其責任的確定 ;6. 履約保證金的返還責任 ;7. 三建公司是否負有移交資料、配合驗收和開具發票的義務 ;8. 三建公司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及其權利所及的金額范圍 。對這八項爭議焦點,最高院逐一評判:
第一,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 三方當事人一致認可案涉三份合同系無效合同,但對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不同的主張 。三建公司主張合同無效系因凱創公司和林凱公司 不具有相應開發資質 。凱創公司主張無效的原因是 本案工程實質系余衛德掛靠三建公司承建,且三建公司超越資質承建工程 。對此,最高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
本案中, 三建公司在離場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依法只能承建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案涉工程總建筑面積約40萬平方米,遠超三建公司依資質所能承建的范圍 。同時,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本案工程為 大型拆遷安置工程 ,合同一和合同二約定建設面積約40萬平方米,合同價款6億元, 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屬于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 。
凱創公司在訂立合同一和合同二后,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了合同三和中標文件。 凱創公司與三建公司均認可雙方系走招投標手續簽訂合同三,實際履行的是合同二,足見本案工程未真正進行招投標 。 林凱公司、凱創公司在合同三訂立之前即與三建公司就合同實質內容達成一致,訂立了合同一與合同二,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三份合同均無效 。據上,本案存在兩項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一 是承包人超越資質承攬工程 ,其二是 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 。
三建公司上訴稱,三建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三建公司的資質不影響合同效力。本院認為, 對合同效力的評判應建立在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基礎之上。三建公司在訂立合同及其后施工的全過程中均不具備相應資質。該公司于2015年4月7日離場時尚不具備相應承建資質,于離場后兩年取得相應資質的事實,不符合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對合同效力不產生影響 。三建公司上訴還稱,合同無效系因林凱公司和凱創公司不具有相應開發資質。本院認為, 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主要特征是“施工”,其關鍵是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
凱創公司上訴稱,本案合同無效的原因系余衛德 掛靠 三建公司承建工程。本院認為, 分別訂立于2011年6月27日、2014年6月27日、2015年6月27日的三份《勞動合同書》 ,以及 三建公司為余衛德繳納2011年-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清單 , 可以證明 三建公司與余衛德構成勞動關系 。
事實上,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有十四種之多,到底是哪一項或者幾項法定事由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需要準確的作出認定,因為這涉及合同無效的責任劃分的問題。正如本案就非常清楚的確認合同無效的原因,這里涉及資質的問題,招投標的問題,而在資質中又牽扯掛靠與內部承包的問題。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首要審查的就是合同效力的問題,尤其是《民法典》與最新的《建工司法解釋一》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不同于以往,堅持無效歸無效的原則,已經摒棄了無效合同,有效處理的理念。
第一,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關于工程造價鑒定。一審法院依三建公司申請,依法委托瑞恒公司對案涉 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瑞恒公司及其鑒定人員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瑞恒公司出具鑒定意見后,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鑒定人員出庭接受了當事人詢問。針對各方提出的異議,瑞恒公司進行了答復,并作了補充鑒定。一審法院亦組織各方對答復、補充鑒定進行了質證。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采信鑒定意見,據此認定工程造價,處理正確。凱創公司上訴提出 不應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應按照已有結算資料認定應付工程款 。經查, 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 ,凱創公司與三建公司 未進行決算 ,凱創公司在一審中亦 同意進行鑒定 ,并在一審法院組織下 確定鑒定事項為2015年4月7日前三建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 。
關于鑒定意見留待法院認定的費用。(1)總承包服務費1255900元。本案存在 分包工程 ,因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工程的具體造價資料不完整, 鑒定機構根據凱創公司提供的分包項目造價資料計算出分包工程造價,并按合同約定的費率計算出總承包服務費金額,充分保護了凱創公司的權益 。(2)1#-17#外墻外保溫取費包含的稅費和措施費1435434.15元。凱創公司上訴提出,雙方都認可1#-17#外墻外保溫取費按照93元/㎡單價包干,不應再次計取任何費用。經查,雙 方簽字的認質認價單注明該項費用綜合單價為93元/㎡,不包含相應稅費及措施費。三建公司提交的月進度表系該公司單方制作且明確注明不構成最終結算依據,雙方對93元/㎡是否取相應的稅費及措施費存在爭議 ,凱創公司關于雙方均認可93元/㎡單價包干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3)室內不同墻體交界處纖維網格布費用902384.57元。 纖維網格布客觀存在,雖然驗收規范對該施工項目無強制性要求,但是監理單位和凱創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卻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就施工方式達成合意 。
關于未使用的甲供材 。凱創公司主張未使用的甲供材應從工程造價中扣減,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告知該公司另行主張。凱創公司上訴提出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認為, 上述甲供材未使用到案涉工程中,仍屬于凱創公司的財產,且部分材料在雙方爭搶工程的過程中損壞、丟失,一審法院告知凱創公司另行主張,不影響凱創公司權利救濟,不違反法律規定 。
關于質量保證金 。凱創公司主張從工程造價中扣減4%的質量保證金,本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本案中, 雙方約定了各項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并約定質量保證金為合同造價的4%,在工程竣工結算時預留,土建、安裝、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價比例自保修期滿后14天內分別無息退還承包人 。其他保修項目由承包人負責直至保修期滿后無息退還,地下車庫工程預留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后30日內,一次性付清。 2015年4月7日,凱創公司收回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應自此日起計算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雙方的約定,截至一審判決作出時間2019年12月27日,本案各項工程均已過保修期,已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予退還,并支付保修金利息。
關于技術資料歸檔費 。凱創公司主張工程造價鑒定應扣除技術資料歸檔費用,一審未予支持,凱創公司提出上訴。本院認為, 合同未約定歸檔費用 ,凱創公司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一審處理正確,本院亦予維持。
工程造價是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核心內容,但就工程造價的內容就可以形成一本書的內容。本案涉及工程造價鑒定的問題,造價鑒定的法定程序以及范圍,形成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需要經過質證以及法官最終認定,但在現實中“以鑒代審”的現象普遍存在,因而,現在有一種傾向就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盡量不通過鑒定確定工程造價,這其中彰顯了建設工程合同以及結算協議的重要性。本案比較全面的反應了造價鑒定的過程以及法官最終對鑒定意見的認定過程。
第三,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余衛德收取的15000000元是否應認定為已付工程款。三建公司上訴提出,三建公司從未委托余衛德向凱創公司借款或者領取工程款,合同約定了工程款專戶,??顚S?,余衛德收取的15000000元與三建公司無關。 經查,余衛德向凱創公司收取了15000000元,出具了7張借條、1張收條,其上均加蓋有三建公司項目部印章 。余衛德2018年8月28日、9月27日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六大隊詢問時,陳述三建公司知悉該15000000元,并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給供貨商付款及支付項目管理人員工資 。本院認為, 雙方合同雖約定了專戶,但前述事實表明余衛德領取的15000000元已實際用于案涉工程。
第四,關于第四個焦點問題。凱創公司反訴三建公司,提出 質量索賠 ,并申請一審法院對案涉工程質量進行鑒定,一審法院認定凱創 公司擅自使用工程,未支持其質量索賠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凱創公司主張的 質量缺陷不屬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本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凱創公司及監理單位林華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三建公司發出XJ2015-4-7《工作聯系單》,要求三建公司撤離工地。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凱創公司組織人員拆除了臨建活動板房,收回了案涉工程。此前,雙方已先后交付使用了九棟樓房。最高法院認為, 凱創公司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現又以質量不符合約定主張權利 , 缺乏法律依據 。同時, 合同二亦約定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一切質量問題均由發包人承擔 。
這個焦點問題針對的就是發包人提出質量索賠,但是在其未經竣工驗收即擅自使用的,在以質量不合格為由抗辯還是提起反訴,很難獲得支持。這對于發包方而言,是一個巨大的風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情形普遍存在,是一個難以破解的頑疾。
第五,關于第五個焦點問題。凱創公司反訴請求三建公司承擔工期延誤賠償責任,包含監理費損失、過渡費損失、人工和材料上漲費、增加工程造價損失和逾期交房賠償費用。 一審認為雙方對工期延誤均有過錯,逾期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是導致工程停工并產生糾紛的直接原因。 綜合以下三點原因,最高法院認為凱創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
首先, 樁基工程未按合同約定移交 。 案涉樁基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三建公司的施工工作在樁基工程移交后才能進行 。合同二約定工期540天(暫定),開工日期以凱創公司書面通知為準(2011年9月30日之前單體樓及裙樓施工場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車庫施工場地移交完成)。但是凱創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移交,亦未出具有關開工的書面通知。雙方簽字確認的《工序交接、中間交接、單位之間交接檢查記錄》可證明1#-17#樁基交接的時間和地下車庫施工場地移交的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均有延遲。 開工時間延遲,工期應相應順延 。
其次, 存在合同外增量工程 。2013年11月28日,凱創公司、三建公司、監理單位林華公司在TJ-401《工作聯系單》上簽字蓋章。 該聯系單明確載明工程內容增加地下車庫、會所、幼兒園、商業裙樓幾項內容。工程內容增加,工期亦應相應順延 。凱創公司上訴稱未增加工程內容,上述內容雙方在合同二中已作約定,凱創公司一審提交的圖紙、三建公司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2012.2.22)、雙方2011年移交基坑的事實,以及三建公司2015年4月7日向凱創公司發出的《關于陳楊新界項目2015年全面復工需貴公司配合解決問題的工作聯系函》,均可證明上述內容屬于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經查,合同二未約定上述施工內容,凱創公司所稱其他證據亦均不能證明上述內容系合同內施工內容,不足以推翻TJ-401《工作聯系單》。
最后, 凱創公司未按約定的付款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 。2013年2月19日,三建公司向凱創公司發送 《因延期付款造成的工期及費用索賠報告》 ,索賠人員窩工、材料、機械租賃費用、資金利息、企業管理費用、規費及稅金等共計18556125.46元。 報告稱各棟樓進度陸續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但自第一棟樓達到付款要求開始,建設單位因資金不到位,在工程款支付上一直滯后,遠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數額。由于項目資金嚴重缺乏,且長時間無法有效解決,致使項目進展緩慢,基本處于半停工狀態 。
2013年3月12日,凱創公司向三建公司發送《關于總包方2013年2月19日提交的人工費調整、認質認價、工期索賠等函的回復意見》,對三建公司的索賠報告作了回復,認為凱創公司的責任僅在于 超過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未足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合同通用條款26.3、26.4和專用條款第十條約定了該項責任,明確了甲方應承擔的責任及乙方可采取的措施。凱創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同意與三建公司協商,按照合同約定盡快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最高法院認為上述三建公司的索賠報告與凱創公司的回復意見, 可以證明凱創公司未按約定的時間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 。凱創公司有關該公司付款總額已達81.18%,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情形的理由, 不足以抗辯該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事實 。
這個焦點問題涉及就是工期延遲的問題,這需要通過開工日期與竣工日期來界定,尤其是開工日期的認定歷來是難點,從司法解釋的規定就能夠看得出來,但其核心內容就在于是否具備開工條件。接下來最關鍵的問題就在于工期延誤的責任在何方,本案中存在因為逾期付款或資金短缺導致的承包方享有停工權,以及工程增量等導致工期延誤,對于承包人而言,就屬于工期順延。是工期延誤還是工期順延,需要根據相應的證據確定,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卻是天壤之別。
第六,關于第六、第七、第八個焦點問題。履約保證金及其利息。最高院認為, 合同二專用條款41.3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履約保證金,金額為5000000元,合同簽訂承包人進場后一周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竣工驗收完成后一個月內無息退還給承包人 。三建公司依約向凱創公司支付了5000000元履約保證金。凱創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收回案涉工程,依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應認定為2015年4月7日。根據上述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凱創公司應于2015年5月6日無息退還5000000元履約保證金給三建公司。
關于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和開具發票的問題。三建公司對一審判決該公司向凱創公司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開具發票不服,請求本院駁回凱創公司此項訴請。本院認為, 移交工程資料、配合驗收、開具發票系三建公司的合同義務,三建公司均應履行 。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院認為,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三建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注: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凱創公司收回案涉工程的時間是2015年4月7日,應自當日起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三建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時間是2015年7月27日,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該判決書比較全面的揭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爭議焦點問題,合同效力問題,工程造價以及鑒定問題,工程質量索賠問題,工期延誤賠償問題,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質保金返還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等諸多問題。在此,筆者需要強調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一再啟示我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以及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的重要意義 。本案中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夠取得良好的結果,原因就在于對于合同簽訂以及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的重視,使其在訴訟中處于主動的地位。
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尊重合意”原則,一是“實事求是”原則。在工程造價結算中,應當基于以上兩個原則,解決不同的結算爭議。結合司法解釋和相關審判實踐,一般的處理規則如下:1、雙方已結算認定造價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雙方如約定以第三方的審價結果為準的,一方對第三方審定的價格有異議的,不應當支持,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審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如委托第三方審價但未就審價結果的效力作出約定的,可由雙方對審價結果進行質證確定。3、雙方約定了結算標準和依據的,法院應當按照該標準和依據組織雙方結算或委托造價鑒定。4、雙方未對結算問題作出約定的,事后又未達成關于結算的補充協議的,可由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5、對于發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審價為準,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時間開始計算利息。
工程款糾紛是指建設工程的工程價款糾紛,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也包括房屋裝修工程。常見的建筑工程糾紛有: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2.關于違法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存在違法性或者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應依法支付工程款。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糾紛。5.拖欠質保金糾紛。6.合同無效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7.因延誤工期發生的工程款拖欠糾紛。8.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筑工程糾紛常見法律問題:
1、拖欠工程款項不結清;
2、工程竣工日期無法確定;
3、因建筑工程合同引起的糾紛等,一般建筑工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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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50是指截止2011年12月31號錢,達到4050標滿滿40周歲)的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