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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答辯狀時,要針對原告訴狀的主要內容進行答辯。以下是份范例,供參考。答辯狀答辯人:xxx答辯人現就18位原告訴答辯人雇傭合同糾紛一案,提出以下三點答辯意見: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并不存在雇傭關系,原告起訴答辯人償還工資款沒有法律根據和事實依據。答辯人也不應作為本案被告,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告主體不合格,應直接駁回原告的起訴。作為項目經理,雇傭工人干活這樣的小事是不會親自參與的,答辯人也不可能親自雇人,親自與民工談價錢,親自支付工資,這樣瑣碎的事,承包給一個包工頭就可以了,由他具體負責雇人,具體負責發放工資,工作效率會更高,而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大部分也是按此種模式操作的,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根本不存在雇傭關系,雙方之間既不存在書面雇傭合同,也不存在關于雇傭的口頭協議,何談雇傭關系?況且答辯人連這些原告都不認識,怎么能與原告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呢?事實上,真正雇傭原告干活的是林峰,林峰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原告在訴狀中所稱的“鐘慶偉的工作人員”,如果是工作人員的話,那么答辯人得給林峰開工資,也得與林峰簽訂勞動合同,可事實上,答辯人與林峰之間并沒有勞動合同存在,也沒給林峰開過一分錢工資,而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價格支付其施工承包費,也就是說,林峰的法律地位與答辯人是平等的合同主體關系,而不是員工與老板的關系,因此,原告在訴狀中稱是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林峰介紹到工地干活,既混淆了法律關系,也與事實嚴重不符。答辯人之所以這么說,是有證據支持的,在答辯人與林峰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對于乙方,也就是林峰的責任,明確規定:乙方負責組織各工種作業人員,如因人員不足而影響工期質量由乙方負責??梢?,具體負責招工的,不是答辯人鐘慶偉,而是林峰,答辯人非但不負責招工,相反,林峰如果招工不足,影響工期,還應向答辯人鐘慶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真像原告在訴狀中所說的那樣,林峰只是介紹人,答辯人是真正的雇主的話,那么人員不足影響工期的違約責任就應該由答辯人鐘慶偉自己承擔了,林峰還談什么違約責任呢?因此,真正雇傭原告的是施工承包人林峰,而不是答辯人鐘慶偉,答辯人與各位原告并不存在雇傭合同關系。本案被告訴的主體錯誤,張三違約了,原告卻告李四,如果不是法律知識欠缺,那么就是原告在濫用自己的訴訟權利。因此,法院應直接駁回原告起訴。二、答辯人已經將全部人工費支付給了施工承包人林峰,不但一分錢不欠,相反還多支付了2萬多元。作為項目經理,答辯人很同情各位原告,但是林峰是否足額將工資發放給原告,答辯人是不得而知的,也無權過問,人是林峰找的,工資的支付辦法和結算也是林峰一個人掌握,林峰是否存在私吞人工費的情況,只能由原告自己去找林峰解決,而不應該隔著林峰起訴答辯人,答辯人也是受害方,將在庭后另案起訴林峰返還2萬元多支付的人工費。政府和法院對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一直比較重視,但同情歸同情,落實到雇傭合同關系上來,還是應該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辦事。三、即便答辯人真的是雇傭合同的主體,真的拖欠了原告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也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而應該走勞動爭議仲裁。 在2005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唧w到本案中,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既不存在雇傭關系,也不具備用工的主體資格。真正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是恒基建筑公司,如果原告主張工資權利,也可以找真正的用人單位恒基公司解決,協商不成,就走勞動爭議仲裁,而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將答辯人鐘慶偉列為被告,一塊夾心餅干,你最先吃到的永遠不應該是中間的奶油部分。綜上所述,希望法院公正審理,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答辯人:xxxxxxx年x月xx日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的寫法:
1、若是被告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
2、若是被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欠款答辯狀屬于民事答辯狀,如果大家要了解答辯狀的書寫方法,可以參考這份:欠款答辯狀范文!
民 事 答 辯 狀【1】
答辯人:羅先兆,男,1954年4月18日生,漢族,上高縣人,住上高縣敖陽陽街道商院巷7號2棟2單元402室。
答辯人現就上訴人孫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審案由符合事實和法律 本案事實上屬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上訴人開初雖為連帶責任擔保人,但隨后因其多次的承諾而發生了債務轉移,上訴人由連帶責任擔保人變為了債務人,故答辯人以上訴人作為獨立債務人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審理,是符合事實和法律的。
二、原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不存在錯誤 上訴人認為,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債務轉移必須要有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的轉讓協議,且該協議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本案情形不符合該規定。
同時,認為上訴人書面承諾負責還款的行為,是基于原擔保責任所作出的表示,其真實意思并非自愿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對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并無上訴人所言規定,其次,從《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看,事實上已成立債務轉移之合同。
首先是根據上訴人的多次承諾,可以推斷出答辯人向原債務人和上訴人發出了明確的要約,即要求由上訴人本人替原債務人償還債務,因原債務人無力償還,上訴人便自愿明確承諾由其償還,債務轉移合同至此成立。
該合同充分表明:(1)、上訴人明確表示替原債務人償還債務:(2)、答辯人表示同意〈不然,答辯人一至于再三要求上訴人承諾〉:(3)、
這里只欠缺原債務的人的書面表示,但是,根據原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事實,〈注:原債務人早已人去樓空,進入破產程序〉,完全可以推斷其絕不能拒絕(或不同意)上訴人未其償還債務。
至于上訴人的意思表示,答辯人認為是十分明確的,其“我承諾由我負責償還給羅先兆,本人愿承諾在2004年底前沒有追清劉就詳欠款時負責償還242000元,承諾春節前最少還清8000元整,本人保證盡快償還”等等。
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只能是自愿同意替愿債務人償還債務,無法作出其它的不理解。
據此,答辯人認為,原判認定債務轉移成立,并判上訴人償還債務,是符合事實和法律的。
三、其它 1、上訴人以原審法院未對其中申請追加被告作出書面裁定為由,認為原審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對此,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雖然未已裁定,但在判決書中予處理,縱有不足, 也不會影響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和實體判決。
2、上訴人認為其“證讓責任已依法免除”,對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混淆了法律關系。
本案要解決的不是保證責任問題,而是基于轉移上訴人應替原債務人償還債務,與保證責任無關。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全案所涉債的轉移依法成立,上訴人應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答辯人:
????? ?20XX年4月9日
民事答辯狀范文精選【2】
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
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
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
民事答辯狀范文精選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
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
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
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
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
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06年和200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
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范文參考)【3】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
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2005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2006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2006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
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大家知道答辯狀怎么寫嗎?下面我就來告訴大家答辯狀格式和相關的范文哦!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答辯狀格式
答辯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答辯人因 (原告)提起 (案由)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第一種寫法:針對原告起訴狀,按照事實部分、法律部分分別答辯,最后再明確提出我方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態度:全部或者部分反對訴訟請求。
第二種寫法:按照事實發展時間順序,對比雙方處理態度,將原告存在的問題一一展示出來。例如:
(1)李 掛靠被告承接 工程,2008年6月21日,李以被告名義與原告簽訂了《 合同》一份,其中對付款方式約定如下:需方路面澆結束驗收一次性付清所有矼款。工程結束后,被告并沒有收到 工程的工程款,但仍于2008年11月墊付10萬元給原告。
2010年4月2日被告與原告達成協議,由被告繼續墊付20萬給原告,同時對2008年6月21日簽訂的購銷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變更如下:余款在本工程決算尾款到甲方賬戶后,一次性付清(憑李 商品矼收料單據計價)。此處甲方指被告。新的協議于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2010年4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墊付的20萬元貨款。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墊付商矼款協議書”和原告出具的收據各一份為證。
根據被告與人民政府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政府必須將工程的工程款匯入被告指定的賬戶。但是到目前為止,人民政府尚未將該筆工程款匯入被告賬戶。因此根據2010年4月2日達成的新協議,被告清償原告剩余貨款的期限未到。另外,被告并未提供李 商品矼收料單據,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貨款數額不予認可。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公司
20 年 月 日
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
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
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
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
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
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書:本市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起訴狀中所寫的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法律訴訟與我們不再陌生,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我整理的被告答辯狀格式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被告答辯狀格式 篇1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大理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
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
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
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
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
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
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
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
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
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
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
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
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
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布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
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布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
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
最后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
由于原告的布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衛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
其中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衛生間門口流向臥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衛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臥室內的衛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13年3月21日。
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
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
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
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
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00元;
4、四個衛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00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
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8月19日
被告答辯狀格式 篇2
答辯人:_____運輸隊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B先生,被上訴人_____先生、_____公司_____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審理超出原告訴訟請求,違法判決,違背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由處分原則和不告不理原則。
1、一審法院關于醫療費用數額的審理已經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原告訴訟請求只要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用共計人民幣5萬元,并沒有提到要求賠償后續治療費用,被上訴人C先生和答辯人_____運輸隊已經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55000元,而一審法院卻要求被告賠償包括后續治療費12000元在內的醫療費損失共計53115.44元+12000元=65115.44元,已經超出了超出了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50000元。
2、一審法院對后續治療費的審理已經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币簿褪钦f醫療費只是實際發生的數額,并不包括后續治療費用,要求后續治療費的,應該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一審法院酌定認為后續治療費用12000元,要求被告賠償后續治療費12000元,而一審原告根本就沒有提出后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對后續治療費的審理已經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一審法院酌定認為后續治療費用不合理,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后續治療費用的情況下,酌定認為后續治療費用,是不合理的。
根據20**年5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币虼?,此條規定了醫療費的認定依據及后續治療費的賠償規則,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的賠償均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用,才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本案中醫院的疫病診斷證明書中關于后續治療費用的,只是“估計”后續治療費用,不僅沒有實際發生,而且也不確定必然會產生,因此后續治療費用是不確定的,一審法院不應該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此致
敬禮!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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